過期四天生蠔肉仍在售賣 盒馬鮮生愿賠償500元快訊
“過期好幾天的生蠔肉,盒馬怎么還在售賣?”
市民在盒馬買到過期食品。(來源:受訪者)
信網9月2日訊(記者 陸彥蓉)“過期好幾天的生蠔肉,盒馬怎么還在售賣?”近日,市民李女士反映稱,她在盒馬鮮生(金水路店)購買一份盒馬生蠔肉,到家后發現商品已經過期4天,于是便找到盒馬鮮生要一個說法,對方卻表示可以給其退貨并20元優惠券。對于盒馬鮮生的處理方式,李女士并不認可。為此,信網聯系到盒馬鮮生(金水路店),工作人員表示,目前還未查出商品過期還在售賣的原因,可以為消費者賠償500元。
8月24日,市民李女士在盒馬鮮生(金水路店)購買了一份盒馬北緯39度中粒生蠔肉,價值17.9元,到家后發現生蠔肉生產日期為8月15日,保質期5天,也就是說李女士購買時商品已經過期了4天,發現此事后,李女士在盒馬App上進行投訴,客服表示可以給其退貨并給20元優惠券。對于客服給出的說法,李女士并不能接受。“一直相信盒馬的品質,結果不但食品品控不嚴,售后的態度還這么敷衍。”
發生此事后,盒馬鮮生聯系到李女士,表示可以按照三倍的價格給其賠償,面對這樣的處理方式,李女士依然無法接受。“盒馬說這個商品屬于農副產品所以按照三倍賠償,可我們買的東西屬于食品,包裝上也展示的是食品標準,后來盒馬又說按10倍賠償。”李女士認為,原本是出于對盒馬品牌的信任,才選擇購買,現在出現售賣變質食品的情況,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賠償。
為此,信網聯系到盒馬鮮生(金水路店),工作人員表示,出現此事后門店一直在排查事發原因,但目前還未查出,針對李女士遇到的情況,可以門店為其按照500元的價格進行賠償,如果李女士不認可將會再次進行協商。
針對該情況,信網聯系到李滄區世園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表示,接到消費者投訴后,他們對門店產品進行檢查,并未查到有同樣的過期產品,目前門店工作人員仍在排查原因中,監管部門將會進一步調查,同時針對賠償問題,門店表示可以給消費者500元賠償,消費者并不認可,監管部門將會繼續調解。
青島市網絡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AI調解員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如果消費者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或生產者賠償損失,并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不足1000元的情況下按1000元計算)。在該事件中,盒馬鮮生銷售了過期四天的生蠔肉,顯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消費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向盒馬鮮生要求賠償。盒馬鮮生作為經營者,在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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