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蜂推加盟不是“商業特許經營”?快訊
便利蜂于2023年8月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四地跨省市開推“伙伴共贏計劃”,有加盟商在實際加盟后發現便利蜂沒有加盟能力、門店不賺錢后申請解約止損。
便利蜂于2023年8月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四地跨省市開推“伙伴共贏計劃”,有加盟商在實際加盟后發現便利蜂沒有加盟能力、門店不賺錢后申請解約止損。
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被特許人”可以解除合同。
便利蜂公司法務卻強硬回復稱“雙方法律關系為合作經營的合同關系,即門店隸屬于便利蜂公司,便利蜂公司知識產權并未授權加盟商使用,并不是特許經營法律關系”。
由此自說自話稱加盟商解約即違約,加盟費和保證金一分不退并放言要保留追究加盟商違約責任權利。
也就是說,便利蜂在開推加盟生意之初,就把鉆國家法律空子、逃脫法律法規監管、無底線盤剝和欺詐加盟商的算盤打得噼啪作響。
截至發稿時止,《零售觀察》并未在國家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網站查詢到便利蜂公司的任何備案和公示信息。
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為什么說便利蜂公然違法?
類似便利店、餐飲店、茶飲咖啡、服飾、零食折扣店、美容美發店、洗衣店、洗車行、教育培訓等專業連鎖業態的特許經營合作,行業通稱為“加盟”。
“加盟”實際并非法律概念,其與“特許經營”的內涵也不等同。
在便利店行業,7-ELEVEn、全家、羅森等日系便利店早在未有便利蜂之前即把加盟生意做到了70-80%的比重,且類似的模式在便利店行業約定俗成稱之為“委托經營加盟”。后者都有在國家商務部網站上備案和公示,通過委托經營加盟賺到合理收益的加盟商也大有人在,便利蜂是用自身的投機在玷污和重創整個特許加盟行業的投資熱情。
雖然叫法上有些大同小異,7-ELEVEn稱之為“經營委托加盟”,羅森叫“委托C加盟”,全家推的是“1FC-C”加盟方案。即都是便利店公司總部提供現有店鋪給到加盟商經營管理,加盟商無需承擔店鋪房租租金,但加盟商由此享受到的商品銷售毛利分成比例要相對“帶店型加盟”低,是一種相對投資門檻更低、風險低、收益低的加盟類型。
而從法律關系上來看,便利蜂將加盟商稱作“合作伙伴”,合同名稱不寫“特許經營合同”而是自定為“合作經營合同”,實際就為規避《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監管,將自身利于法外之地,逃脫己方責任。
如何從法律關系上界定商業行為是否為特許經營?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一級法官、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學博士劉佳欣給予過公開、權威的解答。
“法律關系是否為特許經營,不看合同的名稱,或者擬定合同公司的說法。有些合同名稱為合作合同、區域代理合同,實則從法律關系上卻是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從合同中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的關系來分析是否屬于特許經營合同,而不能僅憑合同的名稱、或公司的說法來判斷合同性質。”
劉佳欣說,是否為商業特許經營,具體看兩點,一看是否涉及經營資源許可使用,或經營模式的統一管理;二是看被特許人是否按照約定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也就是說,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向加盟商提供的是一個整體的服務項目,而加盟商則是使用特許人提供的經營資源并且支付相應的對價。
依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使用,此時許可方為特許人,被許可方為加盟商或者稱作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可見,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特征是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許可使用,以及經營模式的統一管理。兩者都視為特許經營。
結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及法官的釋法說理,從第一點來看,雖然便利蜂在合同中再三表明便利蜂的商標及技術等所有知識產權仍屬于便利蜂,便利蜂也未在加盟商交接店鋪時進行經營執照等的所有權轉讓,但卻以“實際經營許可”的形式“許可”加盟商在使用便利蜂的商標及無形資產等經營資源開展經營,同時加盟商也是作為被特許方在按照便利蜂合同約定的“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
具體體現在:便利蜂不允許加盟商私自從便利蜂以外的渠道采購進貨及銷售商品,也要求加盟商從排班用工到上貨、收貨、餐食制作、顧客服務等所有門店經營流程和環節都要按照便利蜂的經營管理SOP操作,在對門店運營管理中除了要有接受違規操作的懲處之外,還要承擔經營造成的所有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二點,商業特許經營合作中的“特許經營費用”可以體現為加盟費、保證金、管理費或者開店服務費等各種名目費用,也可以通過貨款返點、盈利提成的形式加以約定,可以一次性支付 ,也可以分期支付。
顯見,便利蜂是在以“合作經營”之名,行“商業特許經營”之實。
將原本具備特許經營法律特征的合同,命名為“合作經營”,并濫用合同格式條款擬定方的強勢地位,規避法規監管和己方責任,其中意圖,只有便利蜂自己清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自2007年1月31日國務院第167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485號公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之所以從最高行政機關的地位對“商業特許經營”進行立法監管和備案規范,本意就在保護相對弱勢的個體加盟商。
便利蜂由數學天才、創業從未輸過的莊辰超創辦,其光環一度是吸引加盟商“帶資打工”的誘因,但“商業特許經營”一案暴露出的一家互聯網大公司對個體加盟商的欺詐,對國家法律法規監管的算計,背后恐怕已不僅僅是“屠龍少年終成惡龍”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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