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濫用“競業協議”、被五糧液“聲討”售假 拼多多遭遇信任危機快訊
“假貨”標簽難撕,“競業協議”幾乎覆蓋全電商?
“假貨”標簽難撕,“競業協議”幾乎覆蓋全電商?
《中國科技投資》龍敏 李璟
3月13日,五糧液(000858.sz)在官網發布了一則“聲明”,稱拼多多(PDD)平臺多家店鋪銷售的五糧液產品為假冒,公司從未在拼多多平臺開設旗艦店,也未授權平臺店鋪在名稱中使用“五糧液”三個字。將進行清查,對違法店鋪和相應電商平臺采取行政舉報、投訴或司法途徑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記者在拼多多平臺搜索發現,截至目前,仍有多家店鋪在正常銷售“五糧液”,且有店鋪被拼多多官方冠以“品牌”字樣,顯示“品牌官方授權,100%正品” 。自成立以來,拼多多屢陷假貨風波,在黑貓投訴平臺,關于“拼多多售假”的投訴有38000余條,多名消費者劍指拼多多包庇商家售假。
此外,一份拼多多的“競業限制通知書”和“舉報人表格”在網上廣泛流傳,競業限制范圍巨大,幾乎涵蓋了電商頭部及中部企業,而舉報人表格中的“拼多多提供證據來源”一項多數顯示為“跟蹤偷拍視頻”,亦引發廣泛關注。對上述事件,記者致函拼多多相關負責人,截至發稿,未獲回復。
五糧液“聲討”
五糧液在官網發布的聲明將拼多多直接送上了熱搜,聲明內容主要有三點:一是五糧液未在拼多多開設官方旗艦店,也未授權商家在拼多多開設的店鋪名稱中使用“五糧液”;二是公司在官網不定期更新電商銷售渠道,希望消費者通過官方渠道購買;三是公司會持續對拼多多及其他電商店鋪銷售假冒五糧液產品的行為進行清查,一旦發現違法店鋪,將對店鋪和電商同時進行行政舉報、投訴或司法途徑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糧液公布的線上官方渠道為京東、天貓、抖音、蘇寧、快手、唯品會等平臺,線下渠道則推薦消費者使用“高德地圖”搜索“五糧液專賣店”搜得店鋪。
聲明發布后,黑貓投訴已經出現多起認為拼多多平臺店鋪售假,要求商家退貨退款的投訴,目前進度均為“處理中”。記者致電拼多多詢問對售假如何處理,官方客服表示“平臺不允許售賣假冒商品,對于未經品牌方許可、擅自假冒他人品牌,平臺支持消費者的售后申請,且會對假冒行為進行嚴重處罰”。
*黑貓投訴上要求處理的消費者
記者注意到,拼多多平臺多家售賣五糧液的店鋪被官方標以“品牌”字樣,點擊進去后,顯示商品為五糧液“品牌官方授權,100%正品”,而關于這里的品牌授權,拼多多顯示已經對店鋪進行了“授權認證”和“資質認證”,前者即“經拼多多品牌方認證系統或品牌商標持有授權方認證,該商品所屬店鋪上傳的品牌授權確認屬實”,后者為“經平臺人工審核,該店鋪上傳的運營資質屬實”。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喻皓律師認為:“如果沒有經過正式的官方授權,或沒有與官方簽訂明確的書面授權協議,則以‘官方授權,100%正品’作為宣傳語構成虛假宣傳。而對于平臺而言,原則上依然適用‘避風港原則’,即在沒有接到投訴舉報的前提下,平臺對于商家發布的信息只有形式審查的義務,沒有義務主動對商家發布的信息的內容和真實性進行一一核實。但是,我認為,電子商務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和影響力已越來越大,現有的《電子商務法》應當考慮賦予電子商務平臺承擔更大的責任和義務,采取有效措施,主動檢測存在知識產權侵權和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信息。”
根據五糧液的聲明,已經發現拼多多平臺上的部分店鋪售賣的五糧液產品為假貨,對于拼多多平臺中店鋪的售假行為,喻皓律師表示:“直接侵權人是電子商務平臺內的商家,電商平臺的責任承擔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果存在過錯,則與侵權的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喻皓律師認為,所謂過錯,就是“知假而坐視不管”,“如何判斷平臺存在過錯,首先是看平臺有沒有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簡單理解就是‘通知-刪除’,接到權利人舉報就應當第一時間將侵權的信息和商鋪關閉刪除;其次,有些情況下即便采取了必要措施也不必然免責,例如在重復侵權情況下,平臺即便采取了類刪除措施,但仍沒有有效地防止侵權結果擴大,此時平臺也可能會承擔侵權責任。”
五糧液并不是第一個發聲拼多多售賣假貨的公司。記者注意到,在黑貓投訴平臺,關于“拼多多假貨”的投訴有38000余條。多名用戶表示,在拼多多買到了假貨后,平臺給出的處理意見是“退貨退款”,但并不支持“假一賠十”。
“競業協議”引爭議
此外,近期一份拼多多“競業限制通知書”在網上流傳,在這份協議顯示,員工簽署后涉及的競爭公司或其他關聯組織范圍巨大,包括不限于阿里巴巴集團及其持股比例超過20%的公司、螞蟻金服集團及其持股比例超過20%的公司、騰訊集團及其持股比例超過20%的公司、美團點評、京東集團及其持股比例超過20%的公司、唯品會、網易嚴選、蘇寧集團及其持股比例超過20%的公司、國美、有贊、字節跳動集團及其持股比例超過20%的公司、趣頭條、得物、快手及其持股比例超過20%的公司、小紅書等。頭部及中部電商企業及關聯公司幾乎涵蓋在內。
*“競業限制通知書”截圖
根據“競業限制通知書”,員工從拼多多及關聯公司離職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不可與上述公司或關聯企業建立用工關系,否則將追究責任。
記者了解到,這樣的協議一般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簽署,主要作用是企業需要員工在離職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內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為了達成一致,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企業會給被限制的員工補償金,根據這份“競業限制通知書”,企業支付的補償金為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前員工最后十二個月稅前月基本工資的總額/12個月)*30%,在職期間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在職期間稅前月基本工資的總額/在職月份數)*30%計算,如果企業放棄對于員工的競業限制的要求或者縮短競業限制的期限,則該等補償金取消或者按比例減少。
與該協議同時流出的還有一份“舉報人表格”,表格顯示,舉報人1在拼多多工作時長4年5個月,被競業時長兩年,被拼多多起訴賠償450萬元;工作時長最短的舉報人2工作時長為8個月,被拼多多起訴賠償26萬元。令人費解的是,舉報表格中顯示拼多多提供的證據主要為“跟蹤偷拍視頻”。對于競業協議和舉報人表格的真實性,記者已致函拼多多相關負責人及官方客服,截至目前尚未獲得回復。
*網傳“舉報人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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