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如何應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風險區塊鏈
在當前我國金融強監管的背景下,ICO融資活動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風險很大,唯一可以控制的條件就是不進行任何保本付息的承諾。
近年來,ICO(initial Coin Offering)融資模式作為區塊鏈技術籌資的創新途徑在全球備受投資者歡迎,但因其涉嫌非法融資,我國監管部門于2017年9月4日發布公告直接叫停了國內各類ICO項目。公告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指出ICO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一時間,國內的ICO項目都基本轉到了地下和海外,國內的主流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也受到了整頓。有的人認為,只要把項目轉移到海外就沒事了。這其實是誤解,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只要是我國公民涉嫌違法我國刑法規定,即使是在海外,也會構成犯罪。那么問題來了,ICO到底該如何應對刑事犯罪的風險?在此,筆者針對應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風險做一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只要同時涉及到以下四個層面即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通過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眾宣傳,承諾一定期限內返本付息或者其他方式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符合
目前ICO融資項目幾乎都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也缺乏有部門的直接監管,項目發行方有的甚至都沒有注冊公司,也沒有進行任何行政備案,就通過各種虛擬貨幣交易平臺進行代幣發行。
向社會公開宣傳:符合
很多ICO項目都是借助微信群、qq群、網站、路演等各種方式進行公開宣傳推廣,這與法律規定的方式完全匹配。
面向不特定的對象:符合
很多ICO項目都是面向普通的不特定的社會投資者,沒有經過特定的篩選和限定。根據相關報道,2017年上半年,我國境內單個ICO項目募集人數普遍超過200人,遠遠超過30人的立案標準。
承諾回報:有疑義
承諾回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必然要求。很多ICO項目的發行人即使不在招募說明書里承諾回報,往往也會在私下給投資者作出“收益保證”等承諾。一旦承諾回報,就很有可能構成犯罪。如果有的ICO項目真的能夠做到向投資者不承諾任何回報,那么自然不構成非法吸收存款罪。所以,從出罪的角度來說,發行方不能作任何形式的保本付息承諾,這樣,才可以避免犯罪。
虛擬貨幣是不是存款?
對于ICO,有人認為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理由是,如果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就意味著承認虛擬貨幣是法定貨幣。而央行《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殊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是,我國司法機關判斷“吸收資金或存款”往往是根據金融活動的實質來進行的。ICO募集到的雖然是虛擬貨幣,但是可以迅速兌換成法定貨幣,所以將其視為資金或存款問題不大。
在當前我國金融強監管的背景下,ICO融資活動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風險很大,唯一可以控制的條件就是不進行任何保本付息的承諾。并且這還是建立在項目方沒有偽造項目、欺騙投資者的基礎上,否則,就很有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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